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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標租 ( 112年10月04日)
第 8-1 條
非公用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者,應收取年租金,並以回饋金比率競標,以有效投標單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不適用前條規定。

前項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但在標租公告完成設置期限前確未完成設置者,得按土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

第一項回饋金比率底價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標租之非公用土地,不適用第十三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