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年04月14日)
第 12 條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