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年04月14日)
第 14 條
臺灣省有不動產,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經行政院核准其他機關撥用者,應即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交撥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