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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年04月14日)
第 18 條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國有後,各接管之管理機關(構)及學校應按移接清冊等資料,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