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年04月14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省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