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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年04月14日)
第 3 條
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省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