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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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111年04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且任職於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之人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運動選手)。
前項所稱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所稱公務員身分,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