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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2 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