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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7 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