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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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9 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