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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1 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就每一信託戶及每種信託資金設立專帳;並應將公司自有財產與受託財產,分別記帳,不得流用。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信託資金借入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