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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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3 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