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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9-2 條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