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6 條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