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8 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