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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5 條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