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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20 條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