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契約定之。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需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第十二條所列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