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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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3-2 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