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4-1 條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