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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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4-1 條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