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法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12年06月28日)
第 52 條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