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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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12年06月28日)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