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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12年06月28日)
第 64-1 條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