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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 112年06月28日)
第 76 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