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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信託業務 ( 90年11月21日)
第 13 條
信託投資公司處理每一信託戶之會計應予獨立。但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各信託戶得視為同種信託而合併為獨立之會計。

公司會計與其信託會計不得互設往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