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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信託業務 ( 90年11月21日)
第 14 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