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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信託業務 ( 90年11月21日)
第 17 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核備。

前項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