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信託業務 ( 90年11月21日)
第 19 條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
一、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

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第一項信託資金之營運標準予以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