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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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信託業務
( 90年11月21日)
第 22 條
由信託投資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於信託契約載明,由其負責本金之損失,並得保證最低收益率。
前項保證最低收益率,由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