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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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投資及其他業務
( 90年11月21日)
第 25 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並應分別報請財政部及證券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