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投資及其他業務
( 90年11月21日)
第 27 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