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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90年11月21日)
第 29 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規則者,依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0 條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投資公司,其章程規定或資金之收受及運用有與本規則牴觸者,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修正調整,並報財政部核備。

前項修正調整之期限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第 3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