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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年01月28日)
第 2 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