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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年01月28日)
第 8 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