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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 38年01月21日)
第 1 條
銀行業在戰前所成立之普通存款、儲蓄存款、信託存款及放款尚未清償者,依本條例規定清償之。

前項所稱銀行業,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中央儲蓄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