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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 38年01月21日)
第 3 條
戰前活期存款之餘額截至本條例公布之日尚未清償者,其利息應照前條規定分別折半計算。但在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後續有收付者,其利息仍照原約計算,不得援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