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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二 章 動產抵押 ( 96年07月11日)
第 21 條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所為之出賣或拍賣,除依本法規定程序外,並應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