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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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三 章 附條件買賣
( 96年07月11日)
第 26 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