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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三 章 附條件買賣 ( 96年07月11日)
第 28 條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