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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4 條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