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8 條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