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7日)
第 3 條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登記事項之內容有變更時,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前二項申請,得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之;申請註銷登記、抄錄及核發證明書,亦同。

以前項方式申請者,視同向登記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