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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年12月17日)
第 5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事項如下:
一、動產抵押權之登記。
二、附條件買賣之登記。
三、信託占有之登記。
四、延長有效期間之登記。
五、標的物所有權人變更之登記。
六、標的物變更之登記。
七、動產擔保權註銷之登記。
八、其他有關之登記。

前項登記,由登記機關就第四條申請文件於形式上查對其所載事項與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