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管理外匯條例  ( 98年04月29日)
第 19-2 條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