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票據法
第 四 章 支票
( 76年06月29日)
第 137 條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