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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一 章 通則 ( 76年06月29日)
第 18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