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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一 章 通則 ( 76年06月29日)
第 19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