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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六 節 到期日 ( 76年06月29日)
第 65 條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