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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  ( 75年12月30日)
第 7 條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