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14 條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置者,不在此限。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送至有前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